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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

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

扬政发〔2013〕37号
2013-04-19

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
扬政发〔2013〕37号

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
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

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

扬政发〔2013〕37号

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
缴费比例的通知

各镇人民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,开发区管委会,市各有关部门:
根据《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》(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)和《关于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》(苏政发〔2010〕85号)精神,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,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调整范围: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(不含自谋职业者、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)。
2.调整比例: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6%提高至28%,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8%调整为20%,职工个人承担比例维持8%不变。
3.执行时间:本次调整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
扬中市人民政府
2013年4月19日

抄送:市委办,市人大办、政协办。
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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